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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具体对策
1、努力实现问责主体多元化
在继续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部同体问责主体作用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发挥对外部系统的行政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社会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作用的途径,也就是要加强异
体问责的作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应明确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工商联人士)、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个人在行政问责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保障。转变人大政协被动走程序、扎实走过场的消极参政模式,提高他们参政议政的热情;鼓励各新闻媒体以其看待事物的敏锐性参与行政问责,提高行政问责的社会公信力;对广大人民的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民生问题,敢于接受群众代表的质询,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2、进一步明确行政问责客体
界定问责客体具体对象的范围应该以是否握公共权力为依据,凡是拥有公共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对所掌握的公权力负责,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都应纳入行政问责的客体范围。将行政问责的对象从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首长,拓展到所有行政机关和全体行政公务人员。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要担负着行政职责,都应当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健全完善由行政首长、相关负责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三个层级构成的责任体系,通过该体系把人与岗位、岗位与工作、工作与职责、职责与责任联系起来,确保每个人都是具体岗位的责任人和相应岗位职责的执行人,都负有相应的责任。每个层级在对本级负责的同时。也对上级、下级负责,从而实现对上、对己与对下负责相结合。只有党政领导、正副职、不同层级的行政人员之间责任清晰,才能确保行政问责“问”到有责之人,“责”得心服口服。
3、科学界定问责范围,扩大问责内容,强化问责刚性,实现问责标准法定化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的范围模糊不清,内容较少,问责范围主要针对给社会生活造成直接损害的公共事件,这类事件容易造成社会普遍不满和震动,领导和新闻媒体关注的多。但问责范围不应仅限于此,经济、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也同样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也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行政问责的内容不应仅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也应针对无所作为、决策失误、用人失察、指挥不当等行政行为。同时应该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问责措施,实现问责标准法定化。不能因为有领导关注,媒体报导,网络传播就问责,反之就不予追究。
4、完善问责程序,逐步强化制度问责
完善问责程序是提升问责效能的关键。在问责步骤上完善问责程序,强化制度问责。提高行政问责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科学确定行政问责程序的启动时间,摒弃长期以来由政府机关行政首长签字的做法,将政府行政首长置于行政问责的有效管辖之下,杜绝真空状态的出现。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解决谁来问责、谁来监督的问题;规范行政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明确责任种类及责任追究方式;规范行政问责的事由和情形,明确哪些行为应当问责、哪些行为可以免责;同时要规范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程序。官员被问责后的去向问题是公众很关心的一个问题。应该尽快规范问责程序,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赋予权力的复出官员,才会让公众信服,而官员在重新履职中也才会更有底气。
总之,行政问责是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制在我国产生是对全球行政改革浪潮的回应,是顺应现代国际形势发展的一项行政体制改革措施,也是克服我国行政管理中责任追究制度弊病的需要,它极大地推进了我国建立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进程。虽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目前还处于萌芽阶段,但是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将不断完善,实现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根本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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