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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用户200: yuchun分享603次2015年自考法理论文范文: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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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原则的适用时有严格限制的,当没有法律规则可以适用或适用法律规则将导致十分荒谬结果时,法官就需要通过法律原则来审理案件,但这种队法律原则的适用并非意味着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在法律框架下的主观能动。本文以泸州遗赠案为例来说明法律原则的适用。
泸州遗赠案,这个涉及到以“公序良俗”作为判案依据的案件,引起了社会民众乃至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这是一起以非法同居者为遗赠对象而引发的遗产继承案件。遗赠行为因受赠人张某(本案原告)“第三者”的身份而被法院认定无效,最终判决原告败诉。判案法院对判决给出的解释是:法院不应该机械的执行法律,而应领会立法之意图,并在此前提下执行法律,本案若以继承法判决,其结果将助长“包二奶”等不良之风。以此为由,法官未以继承法的一般规定处理此案,而是以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如果按照继承法处理本案。
分析全案,可以看出,本案属于一个案情简单的遗赠行为。在形式上,遗赠人黄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其真实意思表示下完成了这一遗赠行为,书面遗赠合乎法律格式并经公证。在内容上,黄某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未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不法侵害 , 受赠人张某对张某尽到了照顾义务,不存在导致遗赠无效的情形。以此来看,黄某的遗赠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张某有权得到黄某遗赠的财产,应判原告胜诉。但本案法官却认为若按继承法处理判原告胜诉,将会助长社会的不良风气,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因此,适用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以此作为判案的大前提 , 并以黄某对非法同居者的遗赠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为小前提,而推论出遗嘱行为无效。显然,本案的法官跳过了作为一般规则的继承法规定,而直接适用了作为法律原则性规定的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这种无视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行为,使我们不得不思考,适用法律原则的正当性何在?
一、法律原则的界定
法律原则, 是法律的根本性规则,其效力广泛,立法、司法都必须遵守。在法律体系中,法律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其不确定性决定了它很少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但法律原则的却反映了立法之意图和目标,而这些立法精神具体体现于法律规则中,也就是说,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才能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具有可操作性;但法律规则的具体性也是有限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总会有法律规则无法适用的案件,在面对这些疑难案件时,当无法适用法律规则时,法律原则就需要法律原则的帮助,它是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依据,也有着弥补法律漏洞,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的重要功能。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他是法律权威性的体现,具有指引规范制定及实施的重要作用。在司法中,法官面对复杂的具体案件,法律规则也会有束手无策时,这就需要以法律原则为依据,解释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在我国,对法律的立法意图进行解释的权力仅属于两高,其他法院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此案中,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作为判案的依据,即独自解释法律原则而适用于具体案件,是超越权限的审判行为,应当是无效的;同时,这也不符合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在法律规则可以适用时而适用法律原则,这违反了法律原则适用的正当性。
我国司法适用的是三段论式的法律推理形式,在推理过程中是较为清晰的,有一定的机械化适用的特点。但在确定三段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时,就需要法官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筛选,进行加工,这是一个法官主观能动性发挥作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法官不是无限制的发挥主观能动性,而是要在法律框架下,符合法律规则的情形下解释法律。本案法官在选择大前提时,以作为法律原则的“公序良俗”来判案,而无视继承法的具体规定,并为这样的法律适用贴上道德标准,是违背法律框架下的法律适用原则的。在小前提的确定上,法官混淆了法律行为与不受法律规制的行为动机,对黄某遗赠行为的动机大做文章,其为第三者而为遗赠行为,动机虽违背社会公德,但遗赠行为本身才是法律评价的对象,而无论动机,动机的好与坏是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与法律无涉。
本案中,法院以民法通则之第七条为依据是不恰当的,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的行为。第一,民法通则和继承法是同位法的关系,而不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效力的等级依次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而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继承法也是全国人大制定法律。两者都是法律,且由同一机关制定。由此可见,这两者,即民法通则和继承法是同位法,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因此民法通则效力高于继承法的效力的观点是与立法法相违背的,因此是不恰当的。第二,民法通则与继承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在涉及遗嘱效力的案件时,应适用特别法,即继承法。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其他国家几十年甚至百年的社会变迁却在几年内集中地发生在我们的国家。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也不足为奇了。作为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社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传统观念受到多方面的冲击,面对多元化且巨变的陌生社会,在这样一个信仰缺失的国度,人们的思想观念在巨大的矛盾中踌躇徘徊。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法律规则的适用越显无力,而法律原则适用将更加频繁,法官何以选择,又将对法律原则加以解释,是当代司法必须要面对的。
参考文献:
[1]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
[2] 强世功:《法律的现在代行剧场:哈特与富勒的论战》,法律出版社。
[3] 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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